大连海事大学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2020年考试大纲已发布,文都考研网做如下整理,快随小编来看下吧~

202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学考试大纲

(613)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

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

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法理学部分(50分)

一、法的本体

考试内容

法的定义 法的本质、法的基本特征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渊源、法的效力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权利与义务 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概念和法的基本特征,了解法的本质特征。

2.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掌握法律原则的作用。

3.掌握法律渊源的概念、分类;理解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掌握法的效力层次的含义及划分效力层次的规则;理解法的效力范围。

4.掌握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的概念,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组成。

5.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掌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理解权利的分类。

6.理解法律行为的特征和组成结构。

7.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掌握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8.理解法律责任的特点;掌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掌握法律责任的归责与免责。

二、法的运行

考试内容

立法 法律实施 法律方法 法律程序 法律职业

考试要求

1.理解立法的概念、特点。理解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的立法体制。掌握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理解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掌握法典编纂。

2.理解守法、执法和司法的概念及主体。掌握守法的条件。掌握执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我国的司法体系。掌握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

3.理解法律方法的意义。掌握法律解释的概念、必要性。掌握法律解释的体制。掌握法律解释的原则与方法。掌握法律推理的概念与特征。理解形式推理与实质推理。

4.理解法律程序的特点。了解正当程序的历史。理解正当程序的特征。掌握法律程序的作用和意义。

5.掌握法律职业的概念、特征。了解法律职业的历史。理解法律职业的技能。掌握法律职业的思维(法律思维方式)的性质和特征。理解法律职业伦理。

三、法的作用和价值

考试内容

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 法与人权 法与秩序 法与自由 法与效率 法与正义

考试要求

1.掌握法的作用的概念,分类。掌握法的局限的原因与表现方式。掌握法治的代价。

2.理解法的价值和法的价值体系。掌握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3.理解人权的概念史。理解人权的释义。掌握人权的基本特点与分类。掌握人权的法律保护和我国人权保护的特点。

4.了解秩序的概念。理解典型的秩序观。理解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5.掌握自由的概念。掌握自由、权利与权力。掌握法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6.了解效率的概念。理解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7.了解正义的概念。掌握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掌握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

四、法与社会

考试内容

法与经济 法与政治 法与科技 法与文化 法与和谐社会

考试要求

1.了解法与生产力、法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理解法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掌握法与经济全球化。

2.理解法与公共权力的关系。掌握法与政策的关系。理解法与政治文明和政治体制改革。掌握依法治国与执政能力建设。

3.了解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掌握科技、科技法中的伦理问题。

4.了解法与文化的关系。理解法与传统。掌握法与道德。理解法与宗教。

5.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五、法的起源与发展

考试内容

法的起源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发展 法治国家

考试要求

1.理解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与划分标准。掌握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了解古代法律制度。掌握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掌握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2.理解法的发展的一般理论。掌握法律继承和法律移植。理解法制改革。

3.掌握法治释义。掌握法治国家。掌握法治国家原理。掌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l 参阅:

《法理学》 张文显 法律出版社 2007年1月版

宪法部分(50分)

一 宪法的基本概念

考试内容: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特点 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功能

考试要求

1. 理解一般法律与宪法的区别?

2. 理解古代宪法与现代宪法的区别?

二 宪法的历史与变迁

考试内容:

清末立宪 1954年宪法的背景 宪法修正案 制宪权 宪法渊源 宪法规范 宪法修改

考试要求:

1. 宪法产生有何历史必然性

2. 国外宪法产生的历史起源是什么?

3. 结合中国宪法发展史,评价1982年宪法?

4. 制宪权的主体是谁?

5. 宪法惯例作为宪法渊源在我国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6. 如何评价中国宪法的解释制度

三 宪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宪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单一制原则 一国两制

考试要求:

1. 宪法基本原则规范与普通宪法规范在效力是否有所不同?

2. 人权入宪及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作用?

3. 分权理论与分权制度?

4. 我国单一制的特点?

四 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

考试内容:

宪法解释 合宪性审查 集中式审查 分散式审查

考试要求:

1. 何为违宪?

2. 世界范围内违宪审查体制有哪些模式?

3. 如何评价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五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考试内容:

人权 基本权利概念 基本权利主体与分类 基本权利的效力 基本权利的限制 基本权利的竞合与冲突

考试要求:

1. 人权可否等同于公民的基本权利?

2. 为什么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3. 公民之间不同的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如何进行处理?

六 平等权

考试内容:

平等权的概念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类型 平等权的效力 平等权的限制

考试要求:

1. 宪法意义的平等权有何特别意义?

2. 平等权有哪些类型?

3. 如何评价中国农民的平等权?

七 人身自由

考试内容: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住宅安全权 通信自由 隐私权

考试要求:

1. 人身自由包括哪些内容?

2. 住宅权宪法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3. 公民的通信自由在什么情况下才受到限制?

八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考试内容:

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财产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文化权利

考试要求:

1. 宪法修改后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有何新内容?

2. 什么劳动权即是公民的权利又是义务?

3. 劳动保障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何意义?

4. 文化教育权利有哪些内容?

九 监督权与请求权

考试内容:

监督权 请求权

考试要求:

1. 广义的监督权是指什么?

2. 申诉、控告权是何种宪法权利?

3. 监督权的行使与中国监督法的制定

十 公民的基本义务

考试内容:

基本义务

考试要求:

1. 什么是基本义务?

2.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3. 宪法是否必须要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

十一 国家机构与选举制度

考试内容:

国家机构的概念 国家机构的本质 国家机构的分类 责任制原则的内容 选举制度 选举的基本原则

考试要求:

1. 国家机构本质是什么?

2. 我国国家机构的原则是什么?

3.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设置与我国有何不同?

4. 选民登记中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

5. 如何划分选区?

6. 根据选举法,罢免代表需要履行哪些法律程序?

十二 中央国家机关

考试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国家主席 中央军事委员会

考试要求:

1. 为什么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职权?

2. 国务院有哪些职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l 参阅:

《中国宪法》胡锦光、韩大元,法律出版社,2017年第3版。

民事诉讼法部分(50分)

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考试内容

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的概念、特征、法律渊源;民事诉讼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任务、效力与特色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效力的概念。

2.掌握民事诉讼的特点。

3.理解民事诉讼法的特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4.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5.掌握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6.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色。

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

考试内容

诉;诉权;诉讼标的的概念和功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的概念、类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考试要求

1.掌握诉与诉权的、诉讼标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价值、民事诉讼模式、既判力的概念。

2.掌握诉的要素与类型。

3.掌握诉权的特征。

4.掌握诉讼标的的识别。

5.理解民事诉讼的价值。

6.掌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7.掌握既判力的范围。

三、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概述;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自愿与合法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诉讼各项基本制度的内容。

五、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考试内容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适格;公益诉讼的当事人;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诉讼代理人的概述;诉讼代理人的具体类型

考试要求

1.掌握当事人的概念。

2.了解对当事人有关学说的比较与评价。

3.掌握公益诉讼的原告。

4.理解当事人的确定和当事人的称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正当当事人的概念、确定正当当事人概念的意义、确定正当当事人的标准。

5.理解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承担。

6.诉讼代理人概述、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7.掌握共同诉讼概述、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第三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

8.掌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9.掌握代表人诉讼的概念和分类、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判决效力的范围和扩张。

六、管辖

考试内容

民事审判权;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确定管辖的原则;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考试要求

1.掌握审判权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3.掌握确定管辖的原则。

4.掌握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与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

七、民事诉讼证据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考试要求

1.了解民事诉讼证据与民事诉讼证据材料。

2.掌握民事诉讼证据的属性。

3.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4.了解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

5.掌握民事诉讼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八、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考试内容

证明对象概述;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明责任的适用;推定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考试要求:

1.掌握证明对象的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

2.理解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3.掌握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4.了解证明责任的适用。

5.掌握推定与证明责任。

6.掌握证明标准的概念与作用、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7.理解证据的提供、质证、认证、对事实的认定

九、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

考试内容

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概述;诉讼调解的原则;诉讼调解的程序;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诉讼和解的概述;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考试要求

1.理解民事诉讼中法院调解的具体程序。

2.掌握诉讼调解的原则。

3.掌握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

4.理解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

5.掌握诉讼和解后的程序事项。

十、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考试内容

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考试要求

1.掌握期间的概念和意义、期间的种类、期间的计算与剔除、期间的耽误与补救、期日。

2.掌握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

3.掌握保全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前提、保全的对象和方法、保全程序的操作步骤、诉前保全及其特别规定、保全措施的救济程序。

4.理解先予执行的概念和意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程序的基本要求、先予执行的救济程序。

5.了解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和意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行为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6.了解诉讼费用的概念与征收诉讼费用的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基本原则、诉讼费用的缴纳范围、诉讼费用的缴纳标准、诉讼费用的缴纳和退还、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7.了解司法救助的概念和意义、司法救助的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情形、司法救助的申请与审批。

十一、审普通程序

考试内容

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判决、裁定和决定

考试要求

1.理解普通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3.理解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了解判决书的记载事项。

5.理解判决的效力与既判力理论。

6.掌握裁定的概念、裁定的适用范围、裁定的效力。

7.了解裁定书的记载事项。

8.掌握决定的概念、决定的适用范围、决定的效力。

十二、简易程序

考试内容

简易程序的概念;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考试要求

1.掌握简易程序的概念。

2.掌握小额诉讼程序。

3.了解审理简易程序的意义。

4.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十三、公益诉讼与第三人撤销之诉

考试内容

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条件、运行程序

考试要求

1.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

2.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3.理解掌握公益诉讼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程序。

十四、第二审程序

考试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审程序的关系;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考试要求

1.理解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第二审程序与审程序的关系。

2.掌握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上诉案件的调解。

十五、再审程序

考试内容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考试要求

1.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的功能。

2.掌握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再审案件的审理与裁判。

十六、特别程序

考试内容

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考试要求

1.掌握特别程序的概念、适用范围和特点。

2.理解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宣告公民失踪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审理程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具体程序

十七、督促程序

考试内容

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考试要求

1.理解督促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督促程序的特点。

2.掌握支付令、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十八、公示催告程序

考试内容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考试要求

1.理解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义、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2.掌握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3.了解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

十九、民事执行程序总论

考试内容

民事执行概述;执行主体;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执行过程;执行救济

考试要求

1.掌握民事执行的含义和特征。

2.掌握执行标的、执行依据、执行机关、执行管辖。

3.理解执行参与人、委托执行、协助执行。

4.掌握执行的进行、执行救济。

二十、民事执行程序分论

考试内容

各类执行措施;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执行震慑机制

考试要求

1.理解各类执行措施。

2.了解金钱债权的执行、实现物的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3.掌握各种执行震慑机制。

二十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考试内容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考试要求

1.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2.理解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3.掌握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

4.了解司法协助

5.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概念。

6.了解建立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背景。

7.掌握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

8.理解涉港澳台民事诉讼中的区际司法协助

二十二、司法协助

考试内容

司法协助的概念、依据;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条件;一般司法协助的概念、途径和程序;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对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考试要求

1.掌握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的概念。

2.掌握一般司法协助的途径。

3.掌握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4.理解特殊司法协助的前提与条件。

l 参阅:

《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民事诉讼法学》编写组,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8

以上是大连海事大学法理、宪法、民事诉讼法2020年考试大纲的具体内容,后续大纲信息的更新,敬请关注文都考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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