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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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都教育在线专硕频道小编为广大的 法律硕士考研同学整理了法制史的备考要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系统化的复习,掌握法制史概况和重点,更好的备考。下面我们来看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的内容

 

  宋元时期的法律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历史上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编纂体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时颁行的《大中刑律统类》;

  (2)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A——与《唐》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B——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C——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D——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2、编敕

  敕——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注意: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式的一种立法过程,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其特点是: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规定:处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配役——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死刑的一种,始于五代时的西辽,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所生之债占多数,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财产支配权;

  (2)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A——绝卖:一般买卖

  B——活卖: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C——赊卖: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法,而后收取出卖的价金

  注意: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借”;——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

  (4)租佃契约——地主与佃农签定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赌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因袭唐制,对借与贷做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

  贷——指消费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并规定:“(出举者)不得还利为本,”不得超过规定实行高利贷盘剥。

  2、婚姻法规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2)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3)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离婚方面,仍实行唐制“七出”与“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许变通

  (四)户绝与继承——有较大灵活性

  1、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

  2、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注意:南宋又规定了绝户继承的办法:

  (1)“立继”——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2)“命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点:以法律维护民族间的不平等

  1、等级: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

  2、定罪量刑的差别:

  (1)宗室及蒙古人的案件,中央大宗正府专门负责

  (2)汉人、南人诉案归刑部,审判机关的正官由蒙古人担任

  (3)蒙古人与汉人犯罪同罪异罚

  明清时期的法律

  (一)律例与大诰、会典

  1、明律与明大诰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

  A:特点: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

  B:历史地位: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吴元年草创——洪武六年详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吴元年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②洪武六年详定,仿唐律12篇体例,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特点: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

  (特点:法典结构至此一变,基本条款仍同唐律,但“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立法技术也更为精细,体例更趋完备、科学。)

  ——注意: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2)《明大诰》——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时,为防止“法外遗奸”,手订的四编《大诰》,集中体现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B——明大诰: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

  特点:

  ①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上文中是本节小编和大家分享的关于宋元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大家对照知识点认真备考,随后小编会继续为大家奉上其他知识点,望广大 法律硕士考生都能够有所收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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