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必看知识点(16)
导语:2015年专业硕士考试已经结束,对于没有参加上的同学肯定非常遗憾,不过不要紧同学们可以来年再战,于此 文都专硕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方面刑法必看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1.吸收犯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应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具体表现为犯罪行为的复数性、危害行为的构成符合性、犯罪行为基本性质的一致性三个具体特征。
(2) 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同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
(3) 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2.吸收犯的形式
(1)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
(2)未遂犯吸收预备犯;
(3)实现阶段的中止吸收预备犯(存在例外);
(4)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
(5)主犯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
(6)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者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对吸收犯,应当仅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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