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律硕士考研:刑法必看知识点(59)
导语:2015年专业硕士考试已经结束,对于没有参加上的同学肯定非常遗憾,不过不要紧同学们可以来年再战,于此 文都专硕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方面刑法必看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1)财产所有权2)他人人身权利。
②客观表现:对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物抢走。
暴力程度不必达到危及健康、生命;使被害人身体受强制,不能或不敢反抗即可。
③犯罪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即年满14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犯罪主观: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⑤抢劫罪认定:
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应定为“抢劫罪”。
为复仇、其他目的,伤害、杀死被害人后乘机拿走其财物,实行盗窃罪与抢劫罪并罚。
抢劫行为完成后,出于灭口、其他目的而杀死被害人,实行故意杀人罪与抢劫罪并罚。
⑤抢劫罪、绑架罪区别:1)犯罪客体2)客观行为方式3)主体年龄要求4)犯罪目的。
⑥“准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完成一段时间后,在其他地方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行凶,实行“数罪并罚”。但若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无伤害意图,仍可以按原罪处罚。
⑦10年以上、无期、死刑 + 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
2)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5)致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抢劫
7)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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