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法硕考研串联记忆法律关系

文都考研

  导语:烟花四月,春暖花开,在这样舒适的环境里读书,学习可谓是一件乐事,对于参加 2016法硕考研的考生来说更是一个好时节呀!考生在复习法律硕士的资料时,一定要有章法的记忆,要循序渐进,联想化记忆,比如你了解了一个点,就要想到跟这个点有关的知识点,这样串联起来,就比较轻松啦,今天文都专硕小编就和大家一起来看看串联一下法律关系具体内容如下:

  2016法硕考研之法律关系的性质、概念和特征

  性质

  根据德国法学家萨维尼的观点,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则所决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实状态——法律状态。

  定义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A. 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则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一种思想社会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非物与物,亦非人与物之间关系。是合法关系:有法律依据。

  例示:以规避法律为目的的关系:买卖国家文物;射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不适用先占原则)。

  B. 法律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

  除依法律设定之外,可以通过约定而成立。法律上常讲的:“通过法律设定的义务,必须履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依约定,但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社会与个人的利益。”

  C. 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所谓为法律关系之内容,使法律关系成为一种形式上可把握的关系,技术性要求,法律对话共同体。

  例示:一位顾客去商场买衣服,她脱下自己的衣服放在试衣间又去试衣,结果发现自己的衣服不翼而飞。于是向商家提出赔偿请求。1.是否违约?是侵权抑或违约:2.为什么?商家有无义务?是约定或法定?顾客权利由何而来? 结论:是违约,“默示的保管承诺”,是一种特定的约定义务。

  再如:顾客去超市,被搜身,认为侵权,请求赔偿,上海法院判请求权成立?为什么?这种关系如何分析?

  2016法硕考研之法律关系的分类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而确定的。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的内容。例如,民事合同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的是法的保护功能,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法律后果部分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例如,刑事法律关系。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依照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纵向(隶属)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例如亲权关系,行政管理关系。

  横向(平权)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3、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主体数量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

  单向法律关系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笔义务,两者不存在相反联系的法律关系。它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例如财产所有权。 双向法律关系,是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关系。例如买卖合同关系。

  多向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联的复合法律关系。例如我国人事调动关系;债务担保关系;等等。

  4、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分类标准是依据法律关系相互之间的作用与地位之不同。 性法律关系又称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第二性法律关系或称从法律关系,是指由性法律关系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

  以上就是关于 2016法硕考研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希望考生可以牢牢记住,这样在考试中就不会轻易丢分啦。最后文都专硕小编认为只要考生肯钻研,爱学习,一定会顺利通过2016考研的,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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