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备考2016考研 畅游法硕的司法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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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世界这么大,你想去看看···小编给你个小提醒:五一来袭,热气腾腾,不如就在在 2016法硕考研的司法世界里肆意畅游吧!亲~~希望备考2016考研的考生,随心出发,不将就!复习法硕知识点,更不能将就,一起和小编来看看司法的知识点吧!!

  司法

  一、司法的概念和特点

  1、司法的概念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法的实施方式之一。

  2、司法的特点:

  司法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有自身的一些独有特点:

  1)、法具有专门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也就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活动。

  2)、司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和性

  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依靠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于案件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性。

  3)、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或称司法程序的法定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所进行的专门活动,因此,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

  4)、司法必须具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

  二、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司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

  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

  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司法的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准则主要有下列几项: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即司法法治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依法司法既指依实体法司法,也要依程序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地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是指凡是我国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我国的法律,同时依法平等地享有法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平等地依法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任何人在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都理应受到平等的、公平的对待。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平等原则的基本内容。

  (三)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要求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的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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