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重点习题精练(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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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 在职法律硕士考试将于2015年10月25日举行,在复习时间不到3个月的时间里,考生的复习时间愈加宝贵,在最后的冲刺阶段,小编为广大考生整理了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的重点习题,具体内容如下:

  简答题

  29、简述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它的主要特点是:

  (1)司法的被动性。行政权在运行时具有主动性,而司法权则具有被动性。行政权的运行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而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2)司法的中立性。行政权在它面临各种社会矛盾时,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而司法权则具有中立性。司法中立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包括政府、政党、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影响。

  (3)司法的形式性。行政权更注重权力结果的实质性,而司法权更注重权力过程的形式性。

  (4)司法的专属性。行政权具有可转授性,司法权具有专属性,不可转授,除非诉方或控方将需要判断的事项交给其他组织,如仲裁机构。

  (5)司法的性。行政权效力具有非性,司法权效力具有性。司法权的性意味着它是最终的判断权、最的判断权。

  30、简述对司法权的监督。

  答案:

  对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这是司法权正确行使的政治保证。

  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和约束是通过司法制度中的一系列制度来体现和实现的。

  其四,司法权也要接受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还要接受舆论的监督。通过这些种类广泛的监督形式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更好地行使司法权

  并防止司法权的滥用等司法腐败现象和行为。

  以上就是 在职法律硕士法理学的重点习题,希望考生可以好好做个参考,小编相信只要考生认真复习,对习题细致研究,一定会顺利通过2015在职法律硕士,加油吧,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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