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考研科目重点: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是法学考研科目刑法学中的重点知识,两者的不同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判断要依据一定的客观行为。下面文都考研网就和大家具体来梳理一下这两者的区分条件。
(1)考察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不能只根据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作为区分诈骗与合同纠纷的标准,但是,也不能否认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种情况下对于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又有着重要意义。
(2)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从司法实践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骗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诈骗罪。对于那些伪造证件,使用假证件,编造谎言,骗取信任,掩盖其根本无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3)看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司法实践表明,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签订合同后,必然设法创造条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会愿意赔偿对方损失。这属合同纠纷。但有些人在合同签订后,根本无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骗取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4)看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责任。这属于合同纠纷。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己违约,不可能履行合同时,往往采取潜逃等方式进行逃避,使对方无法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说明其主观上具有骗取财物的故意。对于这种人,一般就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5)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观两种情况。查明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对于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不主动去承担义务,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后,自己尽了努力去承担义务,然而,由于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事实,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对此,应当以合同纠纷处理,不能定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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