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15年专业硕士考试已经结束,对于没有参加上的同学肯定非常遗憾,不过不要紧同学们可以来年再战,于此 文都专硕小编特意整理了2016法律硕士考研方面刑法备考知识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的行为。

  ①侵犯客体:

  1)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国家财经管理制度3)公款使用权。

  ②客观表现:

  行为表现:

  大于3个月未归还: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小于3个月: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任何时候,挪用资金用于非法活动,不论数额大小

  归“个人使用”:

  将公款供本人、亲友、其他自然人使用

  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而个人谋利

  挪用公款后案发前,挪用公款所生利息,不作为挪用公款数额计算,但应作为被告“非法所得”,一并追缴。

  ③犯罪主观: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目的。

  ④本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区别: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行为对象、犯罪成立条件。

  从重处罚:挪用救灾、抢险、扶贫、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罪的转化:若行为人主观挪用资金后,不打算归还,则转化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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