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阳春三月正是学习的好时节,准备参加 2016考研的考生们可要加把劲呀,文都专硕小编特意整理了法律硕士方面民法学案例分析的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物权请求权案例分析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答:(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按照《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合法,合同有效成立。

  (2)本题涉及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法律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确定,或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我国《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4条分别从正面和反面规定了抵押财产的范围。本案当事人所设抵押权以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抵押权为担保,并不属于《物权法》所明确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但是根据第180条第1款第7项,“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也可以进行抵押,本案中,对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实际的财产收益,当事人又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其所设立的抵押权应认定为有效。

  以上就是2016考研:法律硕士之民法学案例分析, 文都专硕小编相信,只要考生们多多做题、勤加思考,一定会如愿以偿,顺利!加油吧,亲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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