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转眼间,2016考研已经是6月份啦,过完了“六一儿童节”,参加 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要加紧复习哦,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的时间效力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够记住这个知识点,这样就不会在考试中失分啦,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的时间效力

  一、法律的生效时间

  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发生作用力。一般根据法律的规定、惯例、具体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通常有: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具体规定生效时间;规定法律开始生效时间的具体形式也有三种:①在该法律条文中规定其生效时间;②由法律制定机关另行发文规定该法开始生效的时间;③没有明文规定生效时间时,按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3、比照其他法律以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5、以送达期限为生效时间;

  这种情况多存于古代。但今天在一些通讯、交通极为不便的地方,仍然可以实行这种方式。

  二、法律的失效时间

  指法律从何时起开始消灭作用力。一般根据法律的规定、立法发展、客观情况变化等因素决定。

  引起法律终止的实际原因主要有:

  ①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届满;

  ②原有法律的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发生冲突;

  ③法律已完成历史使命,其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复存在。

  在我国,法律终止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明示废止;二是默示废止。

  明示废止是在新法或其他法律文件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具体形式有:

  ①法律本身规定了有效期间,当有效期届满又无延期规定,该法律自动失效。

  ②法律中规定该法律仅适用于特定情况,当这种特定情况不复存在时,该法律自动失效。

  ③新法明确规定当本法开始生效时,旧有的同类法律即行失效。

  ④立法机关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传废止某项法。默示废止,指在适用法律中,新法与旧法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的原则,适用新法而使旧法事实上被废止。

  希望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借此机会,多掌握几个知识点,这样在考试中拉开距离拉,别人在玩,你在学习,正所谓越努力越幸运,赶快加紧复习吧, 2016法律硕士考研不将就!加油吧!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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