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西周王朝的广大国有土地,实行井田制的管理方式。《周礼?小司徒》: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孟子?滕文公上》说: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井田便是在规整的一块方田之外附有墉垣,并有畎、沟、洫、浍等更周密的灌溉系统。
诸侯和百官从周王那儿直接得到的土地及依附于土地的生产者,只能世袭,无权买卖,故井田制有两层用意,既是诸侯和百官作为俸禄的等级单位,也是课验勤惰直接耕种者的计算单位。西周后期出现了土地转让或买卖,井田制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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