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考研备考的旗帜早已悄悄举起,很多的小伙伴已经开始进入备战的阶段了,无论是数学、政治、数学还是专业课,我们都不能丢下,而且在备考阶段小伙伴们针对每个学科做好充分的复习计划,文都教育也会陪着大家一起复习每一门学科。下面文都考研小编整理了关于2018考研专硕法律硕士的复习资料。小伙伴们可以按ctrl+D收藏,小编也会持续更新。

  法律硕士专业考研民法学复习知识点:

  1、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与被担保的合同之间的关系,就是主从合同关系。

  3、一时性合同:也叫做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即一次给付便使合同内容实现的,如买卖、赠与等合同。

  4、继续性合同:指合同内容非一次给付可完结,须经持续的给付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于,时间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取决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短。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劳动合同、合伙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供应水电气热合同均属继续性合同。

  5、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限于当事人之间享有和承担,而不能及于第三人的合同。在束己合同中,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6、涉他合同:指部分突破合同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涉他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主体的相对性,但并未突破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7、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8、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给付的内容和范围在合同成立时尚不确定,其确定取决于合同成立后是否发生偶然事件的合同。保险合同、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射幸合同。

  9、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买卖、租赁、保险等合同是其典型。

  10、无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给予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不予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

  11、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的特定形式包括书面、登记、批准、公证等形式。

  12、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方式。

  13、双务合同:指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且互为对价,一方的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对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

  14、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15、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16、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17、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18、无名合同是指《合同法》分则明文规定的十五类合同之外的合同。即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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