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是法学考研备考过程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其知识点也是十分的多,今天文都考研要给大家分享的知识点是——减刑。

减刑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注意:1、死缓考验期届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应减为3 ~10年,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悔改表现:1、认真服法;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立功表现: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3、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4、抢险救灾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5、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的突出事迹。具备其中一点即可。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减刑的限度条件

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

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以上就是关于减刑这一知识点的相关内容,法学考研复习的知识点多且杂,所以考生们在日常的复习过程中一定要注重琐碎知识点的积累,如此下去才能更加牢固的掌握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