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学考研真题中的法条知识点,如果将他们从头到尾背下来,既不太可能,也无必要,因为有不少条文,尤其是刑法分则的条文,有些在历来的考试中都没有涉及(刑法分则有400多罪名,常考的也就是几十个),这可能是因为这些罪名发案率低,重要性被打了折扣,也可能是因为条文不具有特殊性,难以编成考试题。所以,考生只须在通读刑法条文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条有所掌握就可以了。以下文都考研网给同学们整理了一道2016年人大的法学考研真题,快来一起复习一下吧!

【题目】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

答:⑴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③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⑵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正当的行使职权或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①犯罪客体为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管理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④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⑶两者都是渎职类犯罪,其主体、客体完全相同,结果要件都要求有“重大损失”,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不同,前者对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但对结果只能是过失心态,后者对滥用职权行为是故意,对行为结果则是希望或放任(间接故意)的。

同学们在复习法学考研真题时,要注意首先把基础理论掌握好。刑法每年考到的考点都是比较集中的,但是为什么到做题时还是拿不准呢,那就是还没有把这些基础知识点掌握住。比如因果关系这个概念,考过好几次,由于部分考生对此概念掌握的不好,一做到相关的题就错。因此,考生复习中一定要对类似于因果关系等基础的、易出题的概念掌握清楚,对教材的内容一定要理解透彻。教材选择一种即可,不用买了两三种,到头来哪个都没有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