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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制度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缓刑制度的种类:一般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

一般缓刑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缓刑考察内容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执行机关有关会客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迁居,应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与“管制”相似,但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考察内容:1)是否犯新罪或漏罪2)违反法律、法规、缓刑管理制度,且情节严重。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假释考验期、缓刑考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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