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都考研网为大家带来431金融学综合考研之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历史,请随小编来看下详细内容。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之前,各国政府对银行经营活动极少给予限制,许多商业银行都可以综合经营多种业务,属全能型银行、综合型银行,我们称之为混业经营。但是,在大危机中,生产倒退,大量企业破产,股市暴跌,银行成批破产倒闭,酿成历史上一次全面性的金融危机。不少西方经济学家归咎于银行的综合性业务经营,尤其是长期和证券业务的经营。美国在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规定银行分为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属于投资银行经营的证券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不能涉足,以立法形式将商业银行类型和投资银行类型的业务范围作了明确划分。对于这样的制度,我们称之为分业经营。
随后,日本、英国等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分业经营制度。不过,德国、奥地利、瑞土以及北欧等国继续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从事各种期限的存款、以及全面的证券业务。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伴随迅速发展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和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在执行分业管理的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日趋全能化、综合化。出现这一变化的原因主要在于在金融业的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面对其他金融机构的执战。利润率不断降低,迫使它们不得不从事更广泛的业务活动吸收资金的负债业务,其结构发生变化,可以获得大量长期资金来进行更多的业务活动,特别是长期信货和投资活动;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金融管理当局也逐步放宽了对商业银行业务分工的限制等等。
就全能化的途径看。主要有三条:
(1)利用金融创新绕开管制,向客户提供原来所不能经营的业务;
(2)通过收购、合并或成立附属机构等形式渗人投资业务领域;
(3)通过直接开办其他金融机构实现综合经营。
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向坚持分业经营的美国、日本等国纷纷解除禁令。默许乃至鼓励其大中型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日本于1998年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即被称为金融“大爆炸”(Big Bang)的计划,允许各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各种金融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现今,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混业经营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在一家银行内同时开展信货中介、投资、信托、保险诸业务;二是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把分别独立经营某种金融业务的公司链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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