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在进行2021翻译硕士考研复习时,不要忽略对汉语写作与百科知识的复习。这一部分在2021翻译硕士试卷中占的分值并不低。下面我们来看看2021翻译硕士百科知识点:著作权。
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述
著作权基于作品而产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1.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又称为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著作权的归属
(1)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第 11 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 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演绎作品也属创作作品,其主体也为原始主体。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属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品根据创作的形式不同,可分为不可分割作品和可以分割作品。不可分割的作品是指一部作品无法区分组成部分的权利归属。可以分割的作品是指合作作品的作者各自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分开后仍能作为完整作品。
(4)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法》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汇编人应当取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不过,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教科书,则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应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而且不得侵 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5)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委托作品是指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按照委托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进行创作的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6)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由此可见,判别是否为职务作品的核心是创作的目的,是否在于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著作权法》第16条第2 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7)关于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作品不仅指绘画作品,它还包括书法、雕塑等。根据《著作权法》第 18 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8)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第 15 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四)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著作权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 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是无·限的,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则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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