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有可能会出现在2020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试卷中,即将参加2020法律硕士考研真题考试的同学们,多做几遍历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来2020法律硕士考研真题的正确率吧!

简述北洋政府立法活动的特点(2016-综-66)

,采用、删改清末新订之法律。清末新订的法律具有近代意义,是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即下令:“现在民国法律未经议定颁布,所有从前施行之法律及《(大清)新刑律》,除与民国国体抵触各条应失效外,余均暂行采用,以资遵守。”以后北洋政府制定法律,多以清末新订的法律为蓝本。

第二,采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立法原则。辛亥革命后,民主共和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而且不可抗拒和逆转。发展资本主义日益成为社会的潮流。北洋军阀统治者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采取民主共和制形式与西方国家近代法律的某些原则和内容。

第三,制定颁布众多单行法规。在沿用清末法律的同时,北洋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刑事、治安方面的,如《戒严法》《惩治盗匪法》《治安警察条例》《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等;民事、商事方面的,如《公司条例》《矿业条例》《商人通例》等。在这些单行法规中,有大量属于立法程序简单、针对性强、便于补充修改的特别法,其效力高于普通法。北洋政府大理院的判例明确宣布:“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必特别法无规定者,始运用普通法。”

第四,判例和解释例成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所谓判例,就是大理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所谓解释例,是大理院对法律的解释,或者对各级法院提出的疑难问题的解释。北洋政府广泛运用判例与解释例,使之成为审判案件的重要依据,既补充了成文法的“未备”,又便于发挥成文法所不易发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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