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烟花四月,春暖花开,在这样舒适的环境里读书,学习可谓是一件乐事,对于参加 2016法硕考研的考生来说更是一个好时节呀,所以考生要加紧复习啦!上次我们说过了法律关系的相关内容,今天我们来讲一讲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容,拥有什么样的资格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内容如下:

  2016法硕考研之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享有者称为权利人或权利主体;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或义务主体。

  2016法硕考研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在中国,根据各种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分为:

  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受中国法律 管辖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由公民集合而成的个体工商户、农户、合伙,也视为公民。

  2、机构和组织(法人),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二是各种企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是通过法律认可而具有法律人格的社会生活团体。

  3、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

  2016法硕考研之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 权利能力

  权利能力也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指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公民权利能力可以分类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都同时平等具有的法律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权利能力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具有的基于基本权利能力的法律资格。例如,民事权利能力为一般,但结婚资格、劳动资格、证人资格、律师资格等等,则为特殊权利能力。

  法人权利能力皆为一般,始于成立,终于解体。但其法律资格诉范围由法人成立时的宗旨和业务而定。

  2. 行为能力

  也可称为意思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思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资格。

  公民行为能力的取得依照法律的规定,其有无取决于两个标准: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法律上一般将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即,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如此划分的标准有两个,一是达到一定的法定年龄,二是法律认可的智力水平和能力。

  法人行为能力与其权利能力是同时产生和消灭的。也同样受到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 2016法硕考研法理学中法律关系主体的内容,希望考生可以重视起来,好好学习法律硕士课本知识,这样在考试中就不会轻易丢分啦。最后文都专硕小编认为只要考生肯钻研,爱学习,一定会顺利通过2016考研的,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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