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烟花四月,春暖花开,在这样舒适的环境里读书,学习可谓是一件乐事,对于参加 2016法硕考研的考生来说更是一个好时节呀,所以考生要加紧复习啦!说过了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来讲一讲法律行为,这部分考生要牢记其特征和结构,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行为界定
“法律行为”一词,最早是一个民法概念。表示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行为”。目前,该概念已发展成为一个统一的法理学术语,适用于一切法律。在法理学上,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所谓社会意义,是指能够产生社会效果、造成社会影响,具有人际交互性。单纯的自我指向的行为,不具有社会意义。
2. 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具有法律性。所谓法律性,是指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能够发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
3.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在法律上,纯粹无意识(无意志)的行为,例如完全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4、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它反映了人们对社会利益和价值的认同。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
非法律行为是指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不受法律调整,不发生法律效力,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例如,道德行为,内心世界的心理活动等。
法律行为的结构
法律行为的结构指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联结方式。所谓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即法律规定的或者通过法律解释确定的构成法律行为的要素。
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大体分四点。
1. 外在行动(行为):
A.身体行为;
B.语言行为;分为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
C.默示行为。
2. 行为方式(手段):
行为人为达到预期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方法。 3. 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行为人的行为对外界造成的变动。表现为:行为或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或发生物质性或精神性的损害。
4. 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无论是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法律皆关注因果关系,但因果关系理论是异常复杂的;我国一般采马列主义的“必然因果关系说”,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或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或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特殊情况下采偶然因果说和条件说。
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条件(内在方面)
1.行为意思(意志)
2. 行为认知
从刑法上说,犯罪行为的构成须具备主体——主观方面的要件,讲故意和过失,分别从认识—意志两方面探求。
从民法上说,行为即意思表示,亦讲主观上的认识和意志。尤其是传统民法。现代民法中越来越多“推定过错”和“无过错”责任,简化了主观方面的探求。如: 补:认识错误:主观认识与客观存在之间不一致的情形,即认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两种。
法律行为的确认:
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并给予法律上的认定。
未经确认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在当事人之间生法律效力,但有的行为必须经“确认”方可成为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 2016法硕考研法理学中法律关系的内容,希望考生可以牢牢记住,这样在考试中就不会轻易丢分啦。最后文都专硕小编认为只要考生肯钻研,爱学习,一定会顺利通过2016考研的,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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