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相信参加2016专硕考研的考生正在紧锣密鼓的复习着,特别是法律专硕考研的考生,法律硕士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不能出一点差错,一定要对自己及他人负责,所以参加 2016法硕考研的考生在复习的时候一定眼谨慎复习,对于知识点更要细致入微,这样才不会出纰漏。法理学的复习虽然沉闷,但考生只要认真梳理,把每一个知识点串联记忆,小编相信考生一定可以顺利通过2016专硕考研,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一看法律行为的分类这一知识点,具体内容如下:

  法律行为的分类从主体、行为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行为构成要件四个方面来分:

  一、 从主体方面分(主体性质、数目、特征)

  1.个人行为、集体行为、国家行为:根据行为主体的特征所作的划分。

  个人行为是公民(自然人)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由自己直接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绝大多数法律行为是个人行为,如婚姻中的结婚、离婚、收养等。

  集体行为是指机关、组织或团体基于某种共同意志或追求,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行政决定,公司、法人的决定、招股、投标等。

  国家行为是指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者由国家的代表机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加入WTO的决定;降低利率,宣布战争等。

  2.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即一方法律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或由一方当事人主动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予、行政命令;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双方基于各自意思表示而一致作出的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绝大多数合同。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由三个以上的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公司成立,多人合伙,联营。WTO议定书。

  3.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根据行为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所作的划分。

  自主行为也称自为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只能自主参加。

  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或者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将产生代理关系,形成三角关系。例如:律师代理,经纪人代理,委托、经纪、居间等皆是。

  二、 从行为的法律性质方面分: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要求所作的分类。

  合法行为是指行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内容要求,应受处罚的行为。

  2.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所作的分类。

  公法行为是指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

  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效力、能够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

  3.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根据行为内容所针对的对象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为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

  具体行为是指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三、 从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分:

  1.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积极行为,也称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系列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消极行为,也称不作为,是指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 主行为与从行为:根据行为之主从关系所作的分类。

  主行为是指无需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独立存在的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从行为是指其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例:加工承揽合同中的加工行为为主行为,保管材料行为与保管加工品行为为从行为。入室行窃之窃取行为为主行为,非法侵入住宅为从行为。

  有时分清主从将决定行为之性质:为谋财而害命,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行为为杀人行为;抢劫之灭迹杀人,为结果加重,主行为为抢劫,杀人为暴力方法,是方法行为,属从行为。

  四、 从行为构成要件分:

  1.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而将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前者又称“法律行为”,后者亦称“事实行为”。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思表示一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2.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非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者必须遵守特定程序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3.完全行为与非完全行为:

  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效力或仅有部分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中分为无效法律行为、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和失效的法律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 2016法硕考研法理学中法律行为分类的内容,希望考生可以深刻记忆,这样在实战时就不会轻易丢分啦。最后文都专硕小编相信只要考生肯钻研,爱学习,对每一个知识点都了如指掌,考生一定会顺利通过2016考研的,亲,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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