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转眼间,2016考研已经是6月份啦,过完了“六一儿童节”,又到了一个愉快的周末,参加 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想要轻松玩一下的同时,千万不要忘记复习哦,今天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希望考生能够记住这个知识点,这样就不会在考试中失分啦,一起来看看吧!

  法的历史类型

  (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分别建立在不同的私有制经济关系之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分别来自于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这三种法律制度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关系之上,它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来自于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因而与体现少数剥削者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制度有着根本的差别,是历史类型的法。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

  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这种规律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其次,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类型的法都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社会革命的典型形式是自下而上的大规模暴力革命,此外,某些社会由于受当时具体历史条件的影响,也可能以渐进式的社会革命达到社会转型的目的。

  (三)法的四种历史类型

  1、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具有如下重要特征:

  (1)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公开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

  (2)惩罚方式极其残酷,带有任意性

  (3)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

  (4)奴隶制法明显带有原始习惯的某些残余

  2、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大多数封建制法是在奴隶制崩溃之后建立起来的。由于受特定历史条件影响,也有一些封建制法是由处于氏族社会末期的民族在征服了实行奴隶制的地区之后,为适应所统治地域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建立起来的。

  由于不同社会的封建制法在其形成的历史背景上有较大差异,它们发展的条件和道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这一点,在东西方之间差别特别明显。在不完全的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如下四个重要特征:肯定人身依附关系、封建等级森严、维护专制王权和刑罚严酷、野蛮擅断。其中,、二个特征在西欧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三个特征在东方封建制法中比较典型,第四个特征是一切封建制法的共同特征,不过,其表现的形式也略有不同。

  3、资本主义法

  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总体特征就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建立了资本主义的法治国家,这一特征集中体现在下述原则之中。

  (1)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2)契约自由原则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社会主义法

  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法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展起来的法的历史类型。当代中国法是社会主义法。

  希望2016法律硕士考研的小伙伴可以借此机会,多掌握几个知识点,这样在考试中拉开距离拉,别人在玩,你在学习,正所谓越努力越幸运,赶快加紧复习吧, 2016法律硕士考研不将就!加油吧!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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