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是应用型硕士,从理论到现实,再从现实回归理论,如此循环往复。近几年,特别是17年之后,法硕考研热点案例经常被拿来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掌握,而在法硕复试中许多高校都会选择社会热点案例来进行选拔,热点案例已然成为法硕考研之重。文都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法硕考研热点:金哲宏案——被关23年后改判无罪,一起看看吧。

【法硕案例】

1995年9月29日,永吉县双河镇新立屯北发现一女尸。1995年10月11日,27岁的金哲宏被警方收容审查,后被锁定为嫌犯。经过审判被法院认定为该命案的杀人凶手,判处死缓,已被羁押23年 。

从1995年案发到2000年的5年中,该案经历了3次一审,2次发回重审,金哲宏4次被判处死缓。服刑期间,金哲宏持续申诉。2018年5月8日,吉林省高院决定再审金哲宏故意杀人一案,并向金哲宏送达再审决定书。 10月24日上午9点,金哲宏案将于吉林高院再审开庭审理。 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金哲宏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判:认定金哲宏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金哲宏当过三年兵,后退伍返乡。案发前,金哲宏身体健康。2018年3月,金哲宏代理律师伍雷曾会见金哲宏,狱中的金哲宏身患糖尿病、肾结石、心脏病、胃病,只能靠拄拐前行。

2019年6月3日,金哲宏在律师的陪同下,向吉林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提出21322194.64元的国家赔偿。其中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8010974.64元,残疾赔偿金1649220元,财产赔偿金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66万元,后期治疗和申诉费用各100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在媒体为自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

【问题与思考】

1. 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如何贯彻司法法治原则?

2. 金哲宏行使了公民的哪些基本权利?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司法法治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主观臆断;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 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一方面,不能将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将两者统一起来。

知识点二

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请求,要求从新处理的权利。申诉可以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的申诉两类。诉讼上的申诉主要是指当事人或其他公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经济纠纷等判决或裁定不服,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重新审理的行为。对于诉讼上的申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对此都做了详细规定。非诉讼的申诉主要是指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从新处理的行为。

国家赔偿请求权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我国公民取得赔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行使侦查、检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进行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法、司法的严肃性,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人民、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感,它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知识点三

高级人民法院的职权。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审案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是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是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审行政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审案件。

(3)对下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对辖区内海事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上诉的案件;

(5)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此外,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被告人没有上诉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报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有关国家赔偿案件。

知识点四

人民法院的工作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进行审判的一种特殊审判工作制度。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2)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确立审判监督制度,是我国审判工作中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体现,通过审判监督制度,纠正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纠正冤假错案,有利于社会稳定。

【实战演练】

某省高院对原审被告人甲故意杀人案进行再审,认定甲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甲无罪。这里体现的司法原则主要是( )

A. 司法法制原则

B. 司法独立原则

C. 司法责任原则

D. 司法公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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