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唯有运用才算真正掌握,否则,只不过是复读机而已。法律硕士更是离不开实践。在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过程中,大家注意关注热点新闻,以法律专业知识进行分析。文都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了法硕考研热点:玻璃窗坠落致5岁男孩被砸身亡。

6月13日,于深圳市福田区京基御景华城小区3栋楼下,一名5岁男孩和母亲走到水果店门口位置时,一块玻璃窗从20楼突然掉落,直接砸中了这名还在上幼儿园的男孩。

市儿童医院专家已组织会诊,经检查,被砸中后导致小孩头部受伤,双腿骨折,目前肚子也有肿胀,还需进一步观察治疗。医生告诉家属,孩子醒过来后不排除成为植物人的可能,让家属做好心理准备。

根据警方初步的调查,窗户为意外坠落。涉事小区不止一次发生坠窗事件,早就该引起业主以及物业的足够重视。很显然,之前的一次坠窗事件因为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大家都不太在意。

据后续报道,该男孩于6月16日凌晨不幸离世。

【问题与思考】

1. 该事件适用哪种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2. 试分析在该事件中有哪些主体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重点知识链接】

知识点一

物件损害责任归责原则(09案例题)

(1)一般的物件损害民事责任归责原则采取过错推定,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林木折断、地下设施施工致人损害等类型。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归责原则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建筑物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免责。

(3)公平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害情形,如果能够找到具体侵权人,有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如果不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的,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补偿。当然如果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不承担责任。

(4)一般过错归责。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法就施工人的责任采用的是一般的过错归责原则。

知识点二

《侵权法》第85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知识点三

《侵权法》第87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近日,一个10岁女孩被一个8岁男孩从高楼抛物砸伤)

【实战演练】

甲在经过一小区某栋楼时,被一块从6楼坠落的玻璃窗砸成重伤,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诊治已脱离生命危险。据了解,涉事小区不止一次发生坠窗事件,早就该引起业主以及物业的足够重视。对甲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有( )(多选)

A. 房屋所有人

B. 房屋承租人

C. 小区物业

D. 小区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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