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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禁止蒙面规例》10月5日凌晨起生效实施。规例得到香港社会主流民意欢迎,同时也遭到部分香港反对派和西方反华势力的不实抹黑。内地专家学者就此指出,规例合法合理,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有助于香港社会止暴制乱,反对势力不应双重标准地横加指责。
“香港特区政府10月4日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禁止蒙面规例》,禁止在公众集会中蒙面,希望藉此立法阻吓那些试图以遮掩身份方式逃避警察执法的情况。这一条例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制定的附属法例,其目的是行政机关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手段恢复社会秩序。在香港修例风波引发的示威游行中,大部分的暴力实施者通过面具、口罩等物件遮掩身份,一方面鼓励了其暴力行为,另一方面为警方执法带来困难。在此背景下,《禁止蒙面规例》对于制止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维护普通市民的合法权利而言是极为迫切且有必要的。”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晓楠说,《禁止蒙面规例》执行以来,警方逮捕了部分违反该规例的示威人士,政府已对其中部分人士作出检控,这对于其他示威者有明显的警示作用,有利于普通市民认清实施暴力分子的身份,及时与其拉开距离,同时也有利于其家属及相关部门或人士对其中部分青年加强引导,鼓励其回归社会、回归理性、维护法治秩序。
“规例赋予了香港警方非常必要的止暴制乱执法权,这符合香港当下现实情况,也是非常必要的。该规例制定出台的程序是正当的,其合理性、合法性是经得起质疑的,不管是司法复核或者反对势力的指控,都不能否定这一法律文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南开大学台港澳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李晓兵表示,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对香港来说,“禁蒙面法”作为一种“补课”性质的法律,短期内效果可能不那么立竿见影,暴力分子蒙面上街的惯性可能不会马上收住,蒙面者与执法者的冲撞也一定会产生,前者一定会反复试探执法者的底线。但是从香港特区治理的角度来看,出台这样的法律,实际上也为香港特区社会治理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做出了努力和突破,其效果终究会慢慢呈现。
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港澳及区域发展研究所执行所长王万里表示,10月4日,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决定,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紧急法是香港现行有效法律,赋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认为出现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其认为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基本法第48条规定,行政长官负责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这是基本法赋予行政长官的重大宪制职权,也是特区行政主 导政治体制的关键所在。行政长官执行基本法和特区法律、依法制暴止乱的行为,特区法院应以的善意予以尊重和维护。
专家学者也指出,美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已经有禁止示威者蒙面的法律实践,如加拿大2013年通过立法严格禁止示威者蒙面,违反者可以处10年监禁,美国纽约州19世纪就因极端白人组织蒙面迫害黑人而制定了禁止蒙面的法律。
“德国《集会法》中就明确规定,禁止集会的参与者在活动期间或者前往活动的路途中以任何形式妨碍自己的身份被识别;如果有妨碍身份识别之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研究员孙恪勤说,前不久一小撮香港反对势力在德国科隆、汉堡、柏林搞集会,一些人因蒙面而被警察要求马上取下面罩,因为法律规定警察必须这样执法。在德国时看到过很多次游行集会,大部分是和平的,也有非常激进的,如打砸路边汽车、门店,放火烧轮胎等。遇到这种情况,警察会立即冲上去制止并逮捕施暴者,毫不手软,这既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他们的职责。面对极右翼等比较危险的集会,警察会全副武装,提前部署,还会动用防暴装甲车,反暴力的力度很大,对施暴者有很强威慑力。可以说,放眼全世界,香港警察执法的专业和克制都是有口皆碑的。一些西方国家政客反对和抹黑《禁止蒙面规例》、抹黑香港警察,是赤裸裸的双重标准,其用心险恶,不可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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