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初试马上就要开始了,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要知识点是法硕考研法理学主观题考点—依法治国的相关知识。

关于此类考题,涉及到政治热点和宏观背景,考生往往缺乏一定的知识储备导致无法展开论述。在此,关于监察委员会的题目,如果出现在综合科目论述题中,可以适当引用背景知识材料让自己的论述说理更充分,表达更准确,语言更丰满而具有张力。

题目:监察委员会是2018年宪法修改新增加的国家机构。《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六节后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5条内容,对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人员组成、任期、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职权等作出规定,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宪法依据,请结合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谈谈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1、考点: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广义和狭义)、法律监督的意义(政治、经济、国家治理)当代法律监督的形式(国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

二、监察委的设立(背景意义、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领导体制、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三、《监察法》的制定(意义、指导思想、原则)

2、背景知识:

国家监察权创设的目的在于对公职人员履职行为的监察全覆盖,进而达到惩防腐败、拒腐防变、建设廉洁政治、推进政治文明与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建设、党的执政能力现代化协调发展,进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行,正是基于时代需要和国家治理的需求。理性的制度创新目标选择在于,新创设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党领导下人大监督的国家反腐败机构,应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人大有权选举(罢免)监察委员会主任、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监察官。由此,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应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产生方式同一途径。这一产生途径将载明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亦处于同一宪法地位,当是与之相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其与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构成“一府一委两院”这一新型国家权力结构体系。

国家的反腐工作由政策反腐向法治反腐进阶,是建立长效、稳定反腐机制,消除政策反腐弱效能问题的必然选择。实施法治反腐、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形成内外互补的异体监察权,明确国家监察权与行政监督权、司法监督权、纪检监督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优化国家监察权的内部权力结构,构建多职能一体的反腐败专门机构。目前,国家监察体制雏形已然形成,但其体制定位等问题仍需探讨。正确定位国家监察体制,前提是要理清纪检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之间的关系,重点在于制定成熟的反腐败《监察法》以及恪守人权保障的底线要求,以确保反腐法治阶段的顺利推进。

行政监督、检察监督、纪检监督是我国腐败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三者在法律依据、职能范围以

及运行程序上均有较大差异。尽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未停止过监督体制改革,其间不乏“建立双重领导”、“健全责任规范”等成功经验,但监督权分散于不同国家机关的弊端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方面,监督权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同体监督的效果有限。另一方面,上述三个监督机关各自独立,多数情况下也能够相互补充和配合,但却难以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党和国家已经意识到,提升腐败治理效能的关键在于,“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现在是备考的重要阶段,广大考生们一定要多关注一些复习备考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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