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阶段是法学考研复习的重要阶段!如何充分把握暑假,高效复习呢?文都考研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人大法学考研学长经验帖,一起看看吧。

1. 导论

首先说明一下,本文主要针对人大的法学学硕考研(初试部分)而写。当然因为方法都是共通的,对备考法学专硕或者其他高校的法学硕士也有所助益。本文写作过程中主要参考的是本人一战、二战人大的法学学硕的经验、教训,也请教了顺利的其他研友,把他们的心得体会掺入到本文的行文中。另外,考虑到现在关于考研英语和考研政治的经验教训贴漫天飞,故本文只谈考研初试的专业课。

2. 方法论

我犹记得去年的一次公开群答疑,主讲的人大刑法学师兄说“就拿分而言,政治英语这些公共课比专业课来说更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这句话有一定道理,与考研政治英语相比,专业课拿分的偶然性略大一些,输出的稳定性更差一些。但这并不意味着备考专业课就毫无章法和方法可循,方法论虽然不一定“放之四海而皆准”,但如果能找到一款对自己合适的方法则可以让备考复习事半功倍、省力不少。笔者结合自己曾经的备考经历和走过的弯路,以及向初试考上人大的法学学硕的研友请教备考方法,总结为以下几种方法:

(1) 出声狂读法

对于法学这种人文社科类的考试来讲,背诵是基本功。应该说,背诵很大程度上奠基了考生对一个概念、问题、体系的“前期理解”,也是为考生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流畅组织答案、顺利完成答卷提供保障。的确不少人不喜背诵,认为死记硬背比较low。

首先背诵≠死记硬背,背诵也是有诀窍和捷径的。而且事实上,背诵也是理解的一部分,有些知识点你暂时没有理解的话不妨先背下来,过一段时间回头看这个知识点的话会有更深的理解,同时也能加深印象。我觉得,不要眼高手低,“背诵”这个东西很考验一个人的韧性和坚持。

举实例而言,我一战的时候,周围有一个研友,当年末代司考结束之后她全身心投入考研复习,每天早起很拼命在考研教室旁的走廊里背书,每天都这样坚持下去,我很佩服她。她扎扎实实过了四遍,最终初试成绩超过了人大的法学院复试线30多分,最终被人大诉讼法(2018级)顺利录取。从这个事例中,我们不难看出,背诵并非是“无用功”,没有白走的路,你在背诵上付出的艰辛努力最终会照亮你前进的路。

就背诵而言,每个人习惯不一样,有人喜欢默背,有人喜欢大声狂背;有人喜欢坐着背诵,有人喜欢来回走动地背诵;有人喜欢一个人在安静的场所背书,有人则喜欢在研友聚集的热闹之地大家一起背书(因为这样可以缓解压力和孤独感)。我觉得这些差异都不是很重要,就背诵而言,自己觉得怎么舒服就怎么背,每个人的读书背书习惯都或多或少不一样,选择何种背诵方法以自己心情舒畅、记忆更牢固为标准。如果一定要我推荐的话,我个人觉得出声背书可能会好一些。

就我个人的体验来说,出声背书的话更记得牢固一些,而默背总感觉记不住知识点(每次我默背了一遍后,我总感觉不太放心);此外,出声背诵有利于发泄情绪,缓解紧张感、焦虑感和心情烦躁感,其本身就是一种考研路上产生的不良情绪的“泄洪通道”;其次,出声背诵≠大声背诵,长期大声背诵容易损坏声带、易诱发咽喉部疾病,而适度的出声背诵一般而言不会伴随着这种隐患;最后,出声背诵要注意适度,也不能整整一个小时都在出声背诵,这样反而太累,复习效率就变低了。我觉得,可以进行适当的调剂,如背诵20分钟后做一篇英语阅读,又如背诵半个小时之后休息5-10分钟,这些自己把握好就行,古人“过犹不及”的箴言还是理的。

(2) 抄写默写法

诚然,背诵知识点是一种不错的方法。但是仍然有同学心怀疑虑,感觉背诵了几遍这个知识点,还是记不住,不免会有焦虑感。这时候,不妨拿上笔抄写一遍知识点,一可以作为枯燥背诵后的调剂,二是可以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三是考虑到考研初试专业课是笔试而非机考的缘故(以防真正等到考试时动笔生疏、写字慢)。

需要注意的是,拿笔抄写知识点不是一个字一个字这样地全部写下来,也不是一板一眼刻板地去写下来。而是摘取重点内容灵活(不限形式)地写下来,自己怎么写舒服就怎么写(当然在考场上的时候必须注意书写规范和法言法语),但务必要求能够串起知识点。

我个人觉得这样对于记忆知识点挺有帮助的,而且以这样形式抄写的话,反复看很容易加深印象。当然也有同学觉得这样蛮花时间的,说实话,的确得花不少时间。这个问题看你怎么看吧,花点时间在上面我觉得还是值得的。的确出声背诵更省时间,动笔写字的确费时间。我的意思并不是把大量时间花在用笔抄写知识点上,而是适度花少量时间抄写重要知识点(边抄写边想,全神贯注地边记忆,效果会很不错!),权当作为每天苦逼来回背诵的调剂品,而且背诵与抄写交织的话可以起到巩固知识点的效用。

至于默写方法,我觉得可以用来检验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这个知识点。默写并不意味着你要把这个知识点的全部内容一字不落地默写出来,而是和抄写知识点类似,可以从中撷取部分精要(如关键词)进行默写(只要在考场上能够扩写,还原为原本内容即可)。这样做主要是为了节省时间,如果在备考时间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更是应该如此。

的确,如果把全部内容都默写出来的话,时间很可能不够用。鉴于当下人大的法学学硕考研的主力部队为应届生,而且多数应届生会兼顾法考,复习时间比较紧凑,默写精要这种灵活处理的方式,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终南捷径”。

(3) 谐音口诀法

开始之前,我先讲一个小故事:

很久以前,有位教书先生,整日里不务正业,就喜欢到山上找庙里的和尚喝酒。他每次临行前留给学生的作业都一样,即背诵圆周率。开始的时候,每个学生都苦不堪言。后来,有一位聪明的学生灵机一动,想出妙法,把圆周率的内容与眼前的情景(老师上山喝酒)联系起来,编了一段顺口溜,“山巅一寺一壶酒(3.14159),尔乐苦煞吾(26535),把酒吃(897),酒杀尔(932),杀不死(384),乐尔乐(626)”。先生回来一检查,都背得滚瓜烂熟。

这个小故事生动形象地告诉我们,背诵记忆东西要注重技巧,一昧死记硬背是不可取的。在记忆知识点的时候如果能够采取一定的小方法,则可以省时省力。这个时候,谐音口诀法就派上用场了。

举例而言,相信不少考生在记忆“重罪十条”和“十恶”时,总是傻傻分不清。可谓是“重罪十条与十恶,名称易混别记错”。此时可以借鉴法制史歌诀(后台回复“法制史歌诀”五个字,会获得全部内容)进行记忆,“十条逆叛降不乱,十恶三谋逆不乱”:

“重罪十条可概括为逆(三逆)、叛、降、不(四不)、乱五字,即反逆、大逆、恶逆、叛、降、不道、不孝、不敬、不义、内乱。十恶可概括为谋(三谋)、逆、不(五不)、乱四个层面,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北齐律》总结历代刑事立法的经验,首创‘重罪十条’制度,将严重危害社会等级秩序和儒家伦理纲常等方面的罪名集中在一起。隋朝《开皇律》又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发展为‘十恶’列入律典,其后历代均相继沿用。”

这样一来很轻松地就能记住“重罪十条”和“十恶”,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会把这两者搞错了!

再举例而言,如曾经考察过的刑事诉讼法真题“全面审查原则”。

全面审查原则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1.既要审查事实问题,又要审查法律适用问题;

2.既要审查当事人不服的部分,又要审查当事人没有异议的部分;

3.既要审查实体内容,又要审查程序内容;

4.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5.既要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审查,也要从不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进行审查。

编成口诀“事服体同利”,每天走路时把这五个字背几遍,洗澡时把这五个字背几遍,不出几天就烂熟于心了,想忘都忘不掉,仿佛有魔性一样。

尽管口诀记忆法很好用,但要注意的是,光背口诀没啥用呀!一定要能够还原。不能还原的话,只记得“事服体同利”,那就悲催了!背口诀要能够还原,才能发挥“疗效”。

至于谐音记忆法,相信大家一定非常熟悉。因为小时候背英语单词的发音就会往上标中文来辅佐记忆,这种方法也不错,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尝试一下,在这里我就不花过多笔墨去介绍了。

(4) 关键词记忆法

首先要声明的是,通过关键词来记忆是旁门之举。如果是真学霸,还是老老实实背诵全部内容,因为这样更踏实。因为我感觉,多数通过初试专业课的学霸都是很扎扎实实地背全部内容,不会投机取巧只背部分内容。

而本文所说的“关键词记忆法”针对的是可考性不高的往年真题(如90年代的法制史真题“律博士”)、记忆量比较大且记忆全部内容比较困难的知识点(如法理学中的部分知识点,的确记忆起来比较困难)、边缘考点(如2018年火了一阵子的“捕诉合一VS捕诉分离”,在2019级考研初试中的确属于边缘考点,远不及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可考性强)等,对于这些知识点,你不去背诵识记又不放心(虽然考的概率很小,但是万一考到了呢,大家都复习了,你却没有复习,这不是“人间悲剧”嘛!),你去背诵了又觉得记忆起来好繁琐(心想,“这个应该不会考吧,这个应该没人会去背去记吧”)。

为了应对这种两难境地,关键词记忆法就应运而生,主要是针对识记上述这三类知识点。尤为注意的是,在运用关键词记忆法的时候,要注意串联起各项关键词,能够将其串联成各项知识点。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看,记住关键词的终 极目的也是服务于专业课应试。其本质是通过记住关键词的方法,能够在考场上快速联想起相关知识点,以关键词为纽带迅速扩写,组织成一份规范、流畅、有逻辑的答卷,充分向老师展示自己所学的知识和书面组织语言的能力。

(5) 整理电子读书笔记法

如果时间相对充足,我个人比较建议可以针对部分科目整理电子读书笔记,毕竟自己整理的东西带有自己的口癖、背起来比较舒服。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整理电子读书笔记并非针对所有科目,也非针对所有内容,而是从中撷取部分重点内容(自己觉得可能是今年的点或者是往年真题考察点)再行精简。你要想,六门专业课如此庞大的复习量全部都要背下来的话,臣妾做不到呀!毕竟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哆啦A梦里面的“记忆面包”,每个人的记忆力都是有限的。

除此之外,电子读书笔记的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补充讲义内容。例如同学们在使用资料狂背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担忧,如“资料全不全?万一有遗漏怎么办?”这时候,整理电子读书笔记法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我觉得整理电子读书笔记有以下五个好处:

,整理电子读书笔记的过程其实也是记忆知识点、巩固所学的一个过程,“边码字边读边记”;

第二,电子读书笔记整理出炉后,方便背诵,省力不少;

第三,补充讲义性质的电子读书笔记,有利于更新自己的知识,让自己所学“与时俱进”,而且有利于弥补自己知识漏洞和薄弱点,毕竟“不可能有一本辅导讲义能够穷尽所有可考知识点,总有不完美之处”;

第四,码字不像手写,码字比较快,因而比较节约时间,如果整理手写笔记比较耗时间耗力;

第五,电子读书笔记比较方便修改,完全可以做到随时修改,这一点是纸质版笔记所无法比拟的。而且我们完全可以把电子读书笔记存在手机里,随身携带随时翻看。

举例而言,我整理“太皇太后”书中关于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解释作为对资料的补充:

如何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何庆仁副教授认为,第29条规定的是广义的教唆犯,第1款规定的是狭义或者真正意义的教唆犯,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是以教唆的行为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该款明确规定的是间接正犯未遂的处罚。 →应当承认,这一解释颇有见地,使教唆犯从属性得以贯彻。但是这一解释存在如下疑问:为何刑法仅规定以教唆的方式实施的间接正犯?在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对于间接正犯作为正犯处罚的情况下,为什么却规定了间接正犯的未遂的处罚原则?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的是未遂犯的教唆犯,即可以将其中的“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解释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既遂罪”。详言之,该款的基本含义是,如果被教唆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未遂)或者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中止),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样解释的好处有九点

1.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是以既遂犯为模式的,故可以将“犯罪”、“犯...罪”仅指既遂犯罪或者犯既遂的罪的情形。张书如此解释不存在文理上的障碍。

2.从教唆犯的特点来看,被教唆的人着手实行犯罪但未能既遂,就没有实现教唆犯的旨意。

3.正犯实行未遂的,适用刑法第23条的处罚规定;教唆犯的未遂教唆的,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这样一来就可以区分了正犯的实行未遂与教唆犯的未遂教唆。

4.这样解释,避免了教唆犯独立性说导致的处罚不协调现象。被教唆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或者自动中止的,对于教唆犯,同时适用刑法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这样解释,使未遂教唆的处罚更为合理。即正犯未遂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未遂的教唆是在“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的基础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这样解释,意味着刑法第29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都是对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的规定,不至于出现教唆犯独立性说所导致的刑法第29条第2款与共同犯罪无关的局面。说白了,刑法第29条第1款成为教唆犯成立和处罚的一般规定,第2款是教唆犯罪的减轻形态。

7.无身份人构成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是以共犯从属性为前提的。

8.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这意味着帮助犯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也就是刑法对帮助犯采取了从属性说。既然如此,对教唆犯采取从属性说,也能与帮助犯的性质相一致。

9.这样解释,也有利于使教唆犯和间接正犯的着手相协调。

(6) 其他方法

至于其他方法的话,我觉得还可以和研友互相提问的方式,来检验自己的学习成果。这种互相提问的方式比自己一个人对着空气背书要好得多,对知识点的印象更深刻,更记得牢(尤其是在自己没有回答上研友的提问的时候,往往事后会去翻找书或者讲义,这样一来印象就很深刻了)。

另外有某研友(2019年顺利被人大的法学学硕录取,理论法学125+)建议说,在复习理论法学(或者说看理论法学课本)时要注意一个优先的顺序,先中国法制史、宪法,再法理学。

3. 结语

齐佩利乌斯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写道,“法学方法是指以理性的、因而也是可论证的方式探求开放性问题之答案的路径。”本文介绍的备考方法自然达不到“法学方法”这样的高度,更多是对笔者自己备考时摸索性地尝试、现在回过头来看还是有一定“疗效”的“土方子”。方法不重要,关键看疗效,希望这些方法能给师弟师妹们一些参考和借鉴,不一定具有普适性,但“总有一款适合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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