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
(前770––前476、前475––前221年)
春秋战国时期赋税制度的变化
税收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的税收制度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建立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夏朝统治阶级依靠对奴隶劳动果实的占有和强迫臣服部落与平民纳“贡”来维持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商周时期,统治者在土地分封制的基础上,推行“井田制”,以“助”、“彻”的形式征收田赋。春秋时期,由于牛耕和铁农具的普及和使用,生产力水平得到提 高,“井田”以外的荒地得到开垦,“私田”大量增加。另外,随着人口的增加,各级统治者也不断让其奴隶开垦土地,并且隐匿不报,据为私有。另外,诸侯贵族之间通过相互转让、互相劫掠等各种途径,把许多土地转化为私有。“私田”数量急剧扩张。同时,春秋时期,诸侯之间战争不断,军费支出大增,各诸侯国财政紧张,不得不想方设法开辟新的财源。公元前594年,鲁宣公因势利导,适应土地私有制这一历史潮流,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实行“初税亩”。《左传》记载: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七月,初税亩。初,是开始的意思税亩是按土地亩数对土地征税,即“公田之法,十足其一今又履其余亩,复十取一。”凭借政治权力对“私田”开始征税,规定不论“私田”、“公田”一律“履亩而税”。从此,井田之外的“私田”开始纳税。“初税亩”以法律形式承认土地私有,不再凭借所有者的身份收取地租,而是凭借国家统治者的身份依靠政治权力按土地数量征税。可见,这种财政收入形式已具有政治强迫性、收取固定性、缴纳无偿性的税收“三性”特征,并形成了法律制度。因此,“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正式形成。 “初税亩”取得了预期效果,鲁国财政收入大幅增加,诸侯列国纷纷仿效。前592 年,鲁国又“作丘甲”,16井为丘,按丘出军赋,增加了国人的军赋负担。前483 年鲁季康子“用田赋”,进一步增加赋税,按田亩缴纳赋税。前548 年,楚国“掩书土田”,即把土田分为九等,最上等是“井衍沃”,然后按土地面积、质量“量入修赋”,增加了军赋收入。前543 年,郑子产实行“田有封洫,庐井有伍”的改革,把井田上的居民按什伍制编制,以便于“履亩而税”。既而于前538 年郑子产“作丘赋”,与鲁“作丘甲”意义相同。秦国改革最晚,直至战国的前408 年才实行类似鲁“初税亩”的“初租禾”。比东方国家迟了一个多世纪。实行这些赋税改革,各国统治者虽然在主观上都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但是在客观上促使了井田制的瓦解和新型土地所有制的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