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在复习2020法学考研知识时,注意不要死记硬背,尽量多思考,用书上所举例子、其他课程中相应的知识或已掌握的现有知识来理解法学考研知识点,使抽象的内容变成具体问题,将概念运用到实际中去,如果能做到这样学习和思考,就会在法学考研复习中产生兴趣,使整本教材所列的内容前后呼应、融会贯通。下面文都考研小编为同学们整理了利用民商法学解决有声读物著作权问题的相关复习资料,希望对参加法学考研的同学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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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多种储存形式和传播介质孕育而生,复制的载体和形式更加多样化,但无论形式和载体如何变化,只要是原作品的内容再现,毋庸置疑应认定为复制。我国《著作权法》(送审稿)第十三条®将作品的数字化处 理正式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中。由于有声读物法律属性的特殊性,有声读物中的复制权主要是指文字作品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和通过改编而形成的有声读物中 改编者的复制权。
复制权是作者著作财产权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权利。有声读物服务商在将文字作品转化成有声读物时,通常情况是对文字作品内容的再现。文字作品作者有 权禁止任何形式的复制行为,有声读物的服务商在对文字作品进行复制时应当取 得原文字作品作者的许可。由于单纯的复制行为没有形成新的作品,有声读物实 质上是原文字作品的复制品。因此,未经文字作品作者许可,私自将文字作品复制成为的有声读物,是对文字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犯。
在经过改编录制而成的有声读物中,有声读物服务商对改编作品享有著作权。未经有声读物服务商许可对己有有声读物进行复制构成对有声读物服务商复制权 的侵犯。但有声读物市场中存在着较多未经文字作品作者许可录制而成的有声读 物,对于这类有声读物是否应该保护,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未经文字作者许可改编而成的侵权有声读物应当予以保护,保护这类有声读物不仅不会影响原文字作品作者的经济利益,反而^增加作者的经济收入。在将文字作品改编成为有声读物后,如果社会公众对有声读物进行二次使用,应该取得到“双重许可”,即文字作者的许可和有声读物服务商的许可并支付报酬。随着有声读物的广泛传播,公众对有声读物利用率也大幅提升,这时保护有声读物 的著作权,有利于增加文字作品作者的经济收益。如果这类有声读物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就会出现被他人随意无偿使用的情形,这样不仅有声读物服务商为 改编所付出的智力性创作得不到法律保护,也会减少原文字作品作者的经济利益。”
以上就是文都考研小编分享给同学们的有声读物复制权的全部内容了,回答法学考研中的分析题时,同学们注意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和基本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复习时自己可以设计若干具体说法,然后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答题时冷静考虑出题者的用意和角度,把与之有关的原理一一对照,从中找出合理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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