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学考研科目民法学的重点知识之一,从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所谓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相互通谋,以虚假的意思表示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下文都考研网为同学们整理了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有何区别的相关资料,快来一起复习吧!

虚假意思表示与《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存在相似之处,但三者在效力认定方面有本质区别,后两者的无效并非建立在民事行为本身意思表示的虚假之上,而更多的是基于此类民事行为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具体而言:

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

两者并非同一概念,主要区别在于:

1)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后文将以案例作进一步说明)。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 “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例如一房多卖的情况下,出卖人就可能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又另行签订买卖合同高价出售房屋,此时,很难确定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并非真实意思表示。

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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